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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4-12 21:18

锡教规〔2017〕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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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各市(县)、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各有关直属院校,市属各有关民办学校:

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广大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5〕14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0〕1号)和市教育局《关于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锡教师〔2014〕3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中小学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重申和明确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1.各中小学校(含民办)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占用休息时间(含双休日和寒暑假),在校内外以任何名义集中补课,更不得以补课为名乱收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可利用周六时间组织毕业年级学生在校答疑辅导,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各中小学校(含民办)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不得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在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和条件的机构中设立教学点。

4.各中小学校校长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责人作为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责任人,要带头执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介绍补课生源的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补课、违规培训和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罔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格追责,公开实名曝光,并作为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督导部门将开展规范办学行为飞行检查,对违规办学的中小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要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削减招生计划和政府专项奖补等处罚。对于违规从事有偿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要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为了加强全市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市教育局、市教育督导室设立举报电话:81821847(基础教育处),

81821859(督学处)。

无 锡 市 教 育 局       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2月16日

无锡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印发